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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教职工办理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惠工保)》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0 作者: 来源: 点击: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工会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竭诚为广大职工服务所开展的一项职工所盼、工会所能的互助互济事业。为竭诚服务广大职工,有效提高职工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工会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河南省工会相关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为我校教职工办理“惠工保”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要求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郑州办事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要求,凡身体健康,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16-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办理(含正式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

二、活动内容

参加本活动费用标准为每人75元,由学校承担。活动保障期为一年,在互助保障期内每名职工只允许参加一次;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者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的6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参保职工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基本医疗互助金领取标准为50%;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可在保障期末一次性领取或者在保障期内分两次申领住院医疗互助金,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病住院治疗,或者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的6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2.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日(含)内因病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3.会员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在申请本活动第四条所列各项住院医疗互助金时,应在本活动规定的互助金领取标准基础上扣减10个百分点,即基本医疗互助金领取标准为50%;

4.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最多不超过100,000元住院医疗互助金,办事处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者金额时,会员住院医疗保障待遇终止;

5.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且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请各工会组长下载附件一《参加惠工保活动计划表》,统一组织各部门工会会员认真填写。

四、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会员自住院治疗结束之日起10日(含)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会员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时,还应提供出院小结,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销单据(含外地就医),重大疾病、慢性病审批表,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相应处方;

5.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6.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附件:1.参加互助活动计划表

2.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郑州办事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

O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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